五种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6 09:30:21 375 人看过

根据所给段落,行政相对方有资格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请宣布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的身份或职权明显超越其应有的范围,行政主体受到威胁或诱导而作出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将导致严重犯罪后果,以及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以上情形均属于行政相对方有资格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请宣布行政行为无效的范畴。

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有资格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请宣布该行为无效:(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明显的违法情形;(二)行政主体的身份或职权明显超越其应有的范围;(三)行政主体受到威胁或诱导而作出的行为;(四)实施该行为将导致严重犯罪后果;(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的 五 种 情 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五、滥用职权。这些情形都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

其中,主要证据不足指的是行政行为所依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的事实和合法性;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的是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法定程序指的是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未进行听证、未告知当事人等;超越职权指的是行政行为超出了行政主体所具有的职权范围;滥用职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不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如果行政行为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形,都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这也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之一。

总之,行政相对方有资格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请宣布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的身份或职权明显超越其应有的范围、行政主体受到威胁或诱导而作出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将导致严重犯罪后果以及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因此,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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