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广公字[2007]3号
最近,一些药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以订购电话、货到付款等电视购物形式在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发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7年3月26日卫视频道广告监测情况认定,这些广告违法现象较为严重,主要是药品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宣传有效率,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功能超出国家批准范围,使用消费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夸大产品功效;化妆品广告含有绝对化用语,对产品效用做夸大表示,使用他人名义尤其是让社会公众人物保证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严重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甘肃卫视发布的北京某制药厂生产的舒眠片药品广告;辽宁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糖灵胶囊广告。
二、内蒙古卫视发布的某牌舒丽美片保健食品广告;长春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渴降糖片药品广告。
三、陕西卫视发布的标示为某胶囊的保健食品广告;吉林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凉血祛风糖浆药品广告。
四、宁夏卫视发布的标示为某祛斑霜化妆品广告;北京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通淋胶囊药品广告。
五、山西卫视发布的北京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解郁安神颗粒药品广告;标示为必绿素胶囊保健食品广告。
六、黑龙江卫视发布的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消渴胶囊药品广告;吉林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咳息胶囊药品广告。
七、天津卫视发布的标示为某祛斑霜化妆品广告;北京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茵黄肝复颗粒药品广告。
八、河北卫视发布的吉林省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饥消渴片(广告中标示名称:益肾健胰宝)药品广告;陕西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银屑胶囊药品广告。
对以上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发布,依法查处,并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的监测频次和公告力度,对继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将按照《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上述药品(保健食品),加大抽验力度,加强对有关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继续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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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指的是广告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违法活动,使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依照我国民法规范而承担法律后果的广告的总称。 违法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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