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
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
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
所得税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被投资
公司的名称、住所;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
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者出让股权的被
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申请人除向被投资公司所在
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供上款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相应的投资
者股权转让协议。
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向申请
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
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
的,省级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征求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
《(加注)营业执照》。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未涉及限制类领域的,
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中西部地区的被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
《(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
遇。
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被投资公司投资总额超过其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外经
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
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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