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5:35:04 136 人看过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一)三者的客体不同。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二)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系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最大的特点是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权也是意定担保物权,其设立亦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权的设立则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当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的设立亦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三)受偿顺序不同。法定担保优于意定担保。留置权的受偿顺序优于质权和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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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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