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10:44 223 人看过

浙江省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家具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幸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家具产品实行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能生产家具产品;

2、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负责修理或自行设置、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及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标明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符合合同约定、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标明产品主体材质;

6、含有玻璃构件的家具、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及标准中规定应当有产口若悬河说明的其他家具,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

7、与销售者共同履行三包规定;

8、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标明销售者的真实名称;

5、验明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以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并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买卖合同;

7、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理(削价)产品应当标明原因;

8、产品出售时,应当检验外观质量,介绍使用维护、搬运安装及三包方式等事项,明确修理单位,提供有效购物凭证和三包凭证,并注明交货日期;

9、产品出售时,提倡大件家具送货上门。由销售者组织送货上站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由消费者自行运输及安装的,其过程中发生的损坏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和待修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第八条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产品自交货之日起6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第十条在三包期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二条退货。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第十三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和三包凭证背面书面注明,并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误工费用和差旅费用。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4、有效购物凭证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5、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或者处理(削价)品不实行三包的;

6、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7、单件产品售价在50元以下的(成套产品以每件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除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也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家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家具产品质量鉴定近舅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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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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