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二、用益物权于准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
(二)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
(三)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用益物权则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
(四)准物权一般不能自由转让,但用益物权可依法自由转让;
(五)准物权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但是用益物权的行使却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
(六)准物权的物权效力不同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
三、用益物权的效力是指什么
(一)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两种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用益物权同时存在。
(二)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顺序,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首先得以实现。例如,债务人财产上存在抵押权,在其破产时,该抵押权应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另外,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能够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指物权具有物上请求权效力。任何人侵害该支配权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均可主张排除侵害,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我国现行法上的物上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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