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委会的日常工作由谁监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业委会的成立需哪些程序
首先,成立条件:
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其次,成立流程:
1、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4、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5、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7、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8、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9、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三、提交给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
1、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率、产权调查表)。
2、业主或物业公司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认可。
5、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的照片),筹备组会议记录。
6、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7、业主联络员的产生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9、会议议程,选举办法及其公示内容的照片。
10、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11、筹备组工作报告。
12、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13、业主大会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公示内容的照片)。
14、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
1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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