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在什么地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5:02:11 339 人看过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在于前因和后果的关系: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两者责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时适用。

二、哪些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二是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三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四是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标准: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2、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3、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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