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债务怎样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23:25 186 人看过

一、儿子债务怎样认定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儿子是否是完全民事能力人。

1、如果儿子是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这在法律上称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父母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儿子的债务,父母有责任归还。当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个人已年满16周岁,能自食其力的,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如果儿子是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在法律上已经称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能独立地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了。既然是独立了,此时,父母自然就没有法律义务来替儿子还钱了。

二、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

但上述两种观点仅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没有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特殊的关系,所以不够全面。

三、民事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其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几种:

1、提起诉讼。即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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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6日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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