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患者何某因植入体内的钢板断裂,将医院诉至法院,结果因为钢板经检验是合格产品而一审、二审均告败诉。检察机关发现钢板检验应有7个项目,而涉案钢板只检验了两个项目,故不能认定钢板合格,因此提出抗诉。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理由,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由医院赔偿患者何某医疗费2.4万余元。
据了解,2004年2月26日,云阳县个体工商户何某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当地一家医院诊断为右跟骨及左胫腓骨骨折。医院用钢板对他的左胫腓骨进行固定,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2005年3月15日,何某到医院准备取出钢板,结果检查发现钢板已断在体内,不得不接受第二次手术,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
出院后,何某认为自己第一次手术失败是因为医院植入的钢板有质量问题引起的,于是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8.9万余元。
医院申请对植入何某体内的钢板进行检验。经医院、法院、检验单位、钢板销售商及何某家人几方协商后,确定检验项目为化学成分及硬度两项。检验结果显示,钢板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2006年8月,法院据此一审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上诉到重庆市二中院。2007年9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何某仍然不服,向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受理申诉后,云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了解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对钢板的检验项目应该包括化学成分、显微组织、抗拉强度、硬度、耐腐蚀性能、表面缺陷、外观等7项指标,只有7项指标全部合格,才能认定为钢板质量合格。
检察官调查发现,当初对钢板进行检验时,由于何某的家人缺乏相关知识,同意只对化学成分和硬度两项指标进行检验。因为缺少对其他5项指标的检验,检验结果不能证明该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该钢板是合格产品。原审法院以一份检验指标不完整的检验报告认定钢板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证据不充分,所作判决不当。
云阳县检察院建议上级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得到采纳。2009年8月,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高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重庆市二中院再审。经过重新审理,重庆市二中院采纳了抗诉理由,于今年4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由医院赔偿何某第一次住院治疗费用2.4万余元。5月10日,何某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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