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主体对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16:11:52 469 人看过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政治行动等。

2)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所谓三方性原则,是强调法律不仅要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同时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性原则表明了劳动关系制度对公共权力的承认。

一、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二、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

1、合法原则。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

2、公正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将劳动争议当事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应注意依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这与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宗旨是一致的,因为它们共同的基点是依法。

3、及时原则。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以避免案无定日,欠拖不决的现象。最后,对处理结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4、着重调解原则。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

进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三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必须是当事人真正自愿和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对争议案件强行调解,也不得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进行调解,

(2)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时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除上述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外,企业调解和劳动仲裁在各自的实践中还须遵循一些特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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