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
1、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
2、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
二、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三、竣工日期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建筑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算不算有效合同
1、建筑合同中没有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算有效合同。
2、只要是双方签署后就生效。
3、即使没有开个和竣工日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方式来完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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