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4 08:50:39 399 人看过

一、取保候审和强制措施有何区别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另一种是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担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需具备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保证人具备的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4.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三、取保候审到期后怎么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限,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n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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