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龄童溺毙池塘村民小组疏于管理担责5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43:36 179 人看过

6月24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某村民小组赔偿原告胡某夫妇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30%计50980元。2010年7月5日,原告年仅4岁的儿子从课外补习学校回家拿教材,途经邻庄某村民小组所有的庄心池塘与其他俩位小伙伴一同下塘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胡某夫妇以池塘属被告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对池塘负有管理责任,然该村民小组疏于对该池塘管理,其过错行为与儿子溺死池塘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村民小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4万余元。法院认为,池塘属某村民小组所有,做为所有者的村民小组平时对该池塘疏于管理。原告之子出事时,该池塘四周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且该村民小组常年从该池塘取土,致使该池塘塘水越来越深,对包括原告之子在内的他人到该池塘洗澡均具有危险性。原告胡某之子溺死于该池塘与被告村民小组平时疏于管理有因果关系,被告村民小组应对男童死亡承担30%的次要责任,原告胡某夫妇对年仅四岁的未成年的儿子疏于监护,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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