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某村民小组赔偿原告胡某夫妇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30%计50980元。2010年7月5日,原告年仅4岁的儿子从课外补习学校回家拿教材,途经邻庄某村民小组所有的庄心池塘与其他俩位小伙伴一同下塘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胡某夫妇以池塘属被告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小组对池塘负有管理责任,然该村民小组疏于对该池塘管理,其过错行为与儿子溺死池塘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村民小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4万余元。法院认为,池塘属某村民小组所有,做为所有者的村民小组平时对该池塘疏于管理。原告之子出事时,该池塘四周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且该村民小组常年从该池塘取土,致使该池塘塘水越来越深,对包括原告之子在内的他人到该池塘洗澡均具有危险性。原告胡某之子溺死于该池塘与被告村民小组平时疏于管理有因果关系,被告村民小组应对男童死亡承担30%的次要责任,原告胡某夫妇对年仅四岁的未成年的儿子疏于监护,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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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龄童小区泳池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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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掉入鱼塘溺亡塘主与其父母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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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溺死幼童管理方监护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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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按照损害赔偿法原理,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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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池塘溺水身亡物业赔款5万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304岁男孩玩耍时落入池塘中溺亡,父母将管理池塘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赔偿5万元。12月14日,这对夫妇拿到赔偿款向主审此案的法官道别后回家。2006年,A(化名)一家来到惠农区,准备好好干一番事业。今年11月18日,忙于做生意的A夫妇将刚满4岁的儿子小旗交由7岁的女儿带出去玩耍,姐弟俩一同来到惠农区一人工池塘边。姐姐捡了一根树枝投入池塘中,小旗则在池塘边捞树枝时落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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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池塘属于谁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6这个事情他就不是个事情,本身这些土地和池塘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没有说是属于哪一家的,就算之前的村主任或者是其他领导说你们可以用池塘的水进行灌溉,这只是一种方便或者说是一种合理的利用罢了,这个池塘只要不是你们家的你们家之前没有出任何对价给村委会的话,池塘本身就属于村集体财产,现在村委会为了集体利益,要建设停车场,这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你们家也没有任何权利阻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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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孩子溺水死亡池塘拥有户不愿承担责任!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7如果不愿意承担责任,可以起诉处理。池塘的拥有者是否在池塘周边放置有不能下水游泳的警示标志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件事的主要责任还在于孩子监护人,想要全额赔偿不可能。具体请来电咨询或1对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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