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承认有所谓的法人财产权,那么,就要回答以下问题:第一,企业法人没有所有权,它的动力从哪里来?第二,企业法人没有所有权,它以什么财产作为经营基础。这个问题虽然不属于企业财产权研究的范围之内,但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企业财产权问题,又必须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回答一个问题,企业没有财产所有权,是否就没有经营动力?回答是否定的。企业没有所有权依然可以有经营动力。股份制企业没有财产所有权,不是也很有经营动力吗?
企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是物质条件的产物,由物质条件所决定。但企业又是由人发明的,又是由人来操纵或操作的。企业的动力也就是人的动力。私人独资企业的动力,就是投资人的动力;合伙企业的动力,就是合伙人的动力。在这两种企业中,投资人又是企业管理人和经营人,利润的追求无疑成为企业的动力。以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法人企业)为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与独资、合伙企业不同之一,就是投资人不一定是企业管理人、经营人。因此它的动力机制就要复杂的多。
营利是一切企业的经营动力,对于法人企业来说亦不能例外。此无须多述。
现代法人企业的特点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利益,有自己独立的社会信用信誉,也有自己独立承担的责任。对于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的成员来说,不论他本人是否为企业出资人之一,他都要对以上的几个独立负责。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应当看到,法人企业的动力机制核心是权利、利益、责任的一致,简称权责一致。
如果法人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内成员其本身又是出资人之一,他的经营动力就与独资、合伙企业管理人、经营人动力相同。但是,他追求的并不完全是一己之利,因为他还要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负责。
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是,社会出现了一个企业家阶层,他们不一定拥有自己的企业,只是为他人企业效力。但是他们同样有为人们羡慕的社会地位,丰厚的收入。他们的职业追求就是经营、创造高效益的一流企业,实现自我价值。一个有一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企业家阶层的成员,在其职位上决不会追求使出资人利益受损的个人私利。就像代理人在合法范围之内要忠实于被代理人一样,企业管理层成员在法律和企业章程范围之内要忠实于出资人。如果他们在自己的职位上出了问题,就意味着丧失上面所说的地位、权利、利益,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名誉扫地。因此,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对企业家阶层的培养和规范,并十分审慎地选择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的成员。这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人保障自己利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企业重组一定会破产吗?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严格地讲,企业重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与破产也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广义的企业重组,包括企业的所有权、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狭义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负债重组和产权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宣告破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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