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湖北省黄石市从2010年1月14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35元,二级伤残128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3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调整。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90元。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黄石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以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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