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证据是由纪检委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提供的。提供贪污罪的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重视对书证的收集,贪污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人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往往要在财务账面上反映出来。因此,办理贪污案件,一定要重视对财务帐面和单据等书面证据收集;
2、注意收集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要准确认定贪污罪,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3、要加强有关共同犯罪的证据收集,贪污犯罪经常是相互勾结实施共同犯罪,有的甚至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体;
4、要防止行为人转移物证,行为人实施贪污犯罪后,除已将赃款挥霍殆尽解外,被其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往往由其私存,私放或者私用等,这些公共财物是证明其犯罪的有力物证。
贪污罪的处罚是什么?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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