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是:
1.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赔;
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赔;
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损失的,不赔。
“车辆贬值费”属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
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过去撞车事故中鲜有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开始浮出水面,但却遭遇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尴尬。
8月底以来,天津市两家基层法院审理了两起“车辆贬值费”案件,首次支持了无过错方的索赔诉请,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和驾车人的极大关注,于法无理还是回归公平一时间成为争论的焦点。
爱车被撞贬值起诉肇事方天津法院两判“贬值费”
今年2月16日凌晨,天津市民曹某驾驶汽车将李某停放在存车场内的马自达6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贬值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委托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贬值损失金额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贬值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不仅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而且二手车市场估价也显然要比无事故车辆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对被告做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7日,和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3.5万元。
就在这起案件判决的九天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在天津市法院中首次认定并判决过错方赔偿“车辆贬值费”。
今年2月21日4点左右,被告梁某驾驶的汽车因雾天路滑、车速较快,刹车时驶入逆行道,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管部门事故勘察认定,梁某超速行驶未保证安全驶入逆行道造成撞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因对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刘某遂将对方起诉到河东区法院,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外,还提出了“车辆贬值费”的诉求。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岳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贬值数额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贬值1.0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评估报告真实、客观,1.07万元的“车辆贬值费”应得到支持,据此8月29日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车辆贬值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三种观点“各执一词”
两起案件判决后,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无明文规定就不应赔偿,也有人认为是否赔偿“贬值费”要在车辆出售后才能判定,还有人认为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就理应获得赔偿。
天津市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田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肇事方仅需负责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反对一方还认为贬值损失评估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私家车主黄佳等人认为,汽车受损贬值评估差异性很大,根据受损程度不同评估之间结果甚至相差几万元,这必然导致判决的不公正性。
也有一种介乎反对和支持的“中间”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交易时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也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贬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主张,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则对上面的观点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汽车主要部件被撞后即使经过维修,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况且即使修复如初在转让时也会因是“事故车”而价格降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过错方的索赔要求应得到支持。
“车只要被撞过,贬值一般都是客观存在的。”中信岳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骆金龙说,“二手车交易中,车子一旦喷过漆价格就要相差几千元,撞得严重的话差几万元也很正常。所以,赔偿车辆贬值费合乎法律的公平精神。”
一些市民也表示,判赔车辆贬值费在保护守规者的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驾车人的驾德和责任心,减少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现象的发生。
应立法明确保护但需解决操作难题
过去由于维权意识不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多数车主都是修完车后就了事,几乎没有“贬值费”这个概念。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向林说,目前车主们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而法律也应该越来越细化,对车主的财产损失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志红说,车辆被撞后估价比事故前要低是客观事实,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可得利益的保护,今后应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对车辆相撞中“贬值费”赔偿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本身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
当然,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可以要求赔偿“贬值费”。张向林说,刮蹭等经过修理可以完全恢复的损伤不应该获得“贬值费”赔偿,这就像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除了法律条文上需要明确规定外,法律界人士还建议尽快研究解决“贬值费”认定程序和标准统一问题。潘强说,当前被撞车辆到底贬值多少没有明确标准,尺度也较难把握,只能依靠评估师的经验来判断。这一实际操作中的难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进行细化和解决。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目前整个保险业都把“车辆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中免赔条款范围,因此车辆贬值赔偿只能由肇事者承担。潘强等人建议在相关保险种类中增加“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这种风险。
这个观点也得到很多车友的赞同。车主张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应该属于车损范畴,由车主本人来承担有很大的风险,建议商业保险中增加这个内容,哪怕适当提高保费也是车主可以接受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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