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究竟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理论界历来对此存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1、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该观点认为,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的,保险人本身与损害赔偿事实并无利害关系,他只是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此观点得到英国大量判例的佐证。这种代位权的行使方法,被有些学者形象地称为保险人仅仅是“踏进了被保险人的鞋里”(stepsintotheshoe)。2、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这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其行使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为条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即可径行以自己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台湾和澳大利亚较为普遍。3、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此说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未作具体规定,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扰。综合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要素考察,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就理论角度而言,一方面,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经“法定受让”取得的法定权利,虽在权利内容上雷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但终归为独立于被保险人之外的权利,保险人行使该权利时无须被保险人的同意、转让或协助,完全是一项自足的权利,保险人自当以自己名义为之;另一方面,债权移转后,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自已丧失,要求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权利人以非权利人名义行使权利,这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其次,从保险实务角度考察,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若硬性要求保险人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权,则保险人将减损其独立的请求权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处处受制于被保险人,没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能力与机会,实无异于降格为被保险人的索赔“代理人”。这不仅增加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难度,而且与保险人受让代位权的本意相悖。有鉴于此,尽管我国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实务界却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做法。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诉银皇号轮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案、香港民安保险公司诉巴拿马公司案等,均系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我国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于第44条第1款:“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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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5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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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1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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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的,应注意哪些问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2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必须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代位权为保险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与保险的宗旨相贯通。本文首先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解释和了解;然后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通过6点及其成立要件方面的3点内容加以分析;其次保险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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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的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6代位求偿并不是在任何的情况下都能够使用的,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使用自己的这项权利。车险代位求偿权的第一点要求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第二点要求是车主本人有追求赔偿的权利。满足了这两点之后车主在理赔的时候就能够使用自己的车险代位求偿权。 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需要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如果是单位的话,要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3、事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