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依据,即所谓的“有法可依”。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为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保护妇女提供了刚性的外部环境,其本身也是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大法就是《民法典》,其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典》、《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教育法》、《母婴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文件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妇女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首先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其次,确立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一样的平等权。
2、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3、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4、平等的财产权。
5、平等的人身权利。
6、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7、母婴保健权利。
政府颁布的一系列保护女性公民基本权利和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取得的成绩无疑是巨大的。从目前现实情况看,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依旧存在,加上一些客观因素,妇女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旧存在。因此,加强法制建设,从制度上革除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是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切实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条件之一。
保护妇女权益是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的重要内容:
新型生育文化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其主旨强调在生育及相关活动中男女平等,即对生育的结果不论男孩还是女孩应同样对待,妻子与丈夫在生育过程中拥有同样的权利,负有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同样,妇女的权益得到保护也会促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保护妇女权益对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
保护妇女权益有利于淡化男孩偏好。只有切实保护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各项权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男孩偏好才能逐渐淡化。
保护妇女权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简单的统计学知识告诉我们:在生男生女概率相同的前提下,有男孩偏好的家庭要比没有男孩偏好的家庭拥有的期望孩子数多一个。因此,保护妇女权益有利于消除男孩偏好,有利于减少家庭期望拥有孩子数量,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保护妇女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稳定和谐、高质量的婚姻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使丈夫认识到妻子在家庭中处于与自己平等的地位和享有相同的权利,才能尊重和理解妻子,保持家庭和婚姻的和谐稳定。
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现代科学研究表明,不论男孩女孩,都继承了来自父亲的一半基因。新型生育文化强调“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是有科学依据的。而且,生男生女取决于丈夫,而不是妻子。因此,宣传科学、倡导新型生育文化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
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有利于母婴健康。统计资料表明,早婚早育妇女的孕产死亡率、孕期并发症和宫颈癌发病率均高于晚婚晚育妇女,而且对妇女的终身健康也有不良影响。密-育则直接损害妇女的健康,早育新生儿的体格弱,先天性畸形发生率、先天弱智和先天愚儿的发生率高于晚育新生儿。因此,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有利于母婴健康。
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有利于妇女发展。早婚早育、密-育的直接后果是使青年妇女过早地陷入了婚姻家庭和生育的小圈圈,剥夺了接受更多、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直接影响了女性文化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女性今后的发展和就业,使女性在与男性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与保护妇女权益二者不仅互相促进,而且,保护妇女权益也是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我们还应意识到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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