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1:19 450 人看过

现将《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十五日

合肥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1999]32号),结合我市(含三县,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和省、市政府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编织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其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所在地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

第六条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其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两级散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建设项目在申办施工许可证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预缴专项资金;除房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建设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冶金、各类开发区项目等,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此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散办委托市及各开发区、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二)水泥制品行业和各混凝土搅拌站使用袋装水泥由市、县两级散办按其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3元直接征收。

(三)农村建设在批用土地之前,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预缴专项资金。主管散办可委托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代征。

上述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原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或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比例)领回应退还的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超过原预算水泥使用量的应补缴专项资金。

预收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肥市行政事业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执行,全部缴入各级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的返还须由各级散办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按实结算,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返还手续。结算后的余额转作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同级金库。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专项资金检查补征制度。由市、县散办或联合有关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预缴)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部分,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代征专项资金的单位可按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额的0.2%提取业务费。对征收较好的代征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参照省散办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市、县两级散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月报表报上级散办和同级财政,并将专项资金按规定比例解缴各级财政。其中,市散办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省级财政;县散办应将收取的专项资金的10%上解市级财政,5%上解省级财政。

第十一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一)征收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二)向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预收的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

上述票据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列入每年基金预算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科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拖欠或者挪用,年末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代收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其它必要开支。

其中(一)——(三)三项开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前款(一)、(二)、(三)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资金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合同等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建设、供货单位。

(四)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

上述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前,还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散办须按照《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散办应单独设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帐册,独立核算,对预收实收的专项资金分别建帐,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上级散办报送月报、年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散办要定期对县散办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市、县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使用专用票据征收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和不使用专用票据征收的,当事人可以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一经查实,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必须如实开票,禁止弄虚作假或以袋装充散装。对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联手制假发票以逃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双方补缴应缴的专项资金,并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外,主管散办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5月1日之后本办法施行之前未征收专项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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