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在工作中受伤的童工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24:20 221 人看过

1、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未满16周岁的未满16,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以及在省人民政府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辅助劳动,自治区、直辖市不属于童工范畴

童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禁止的规定,这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的。管理与效能之间不存在争议,违规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和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概念,不应适用于无效劳动关系。比如,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为童工申请劳动保险无疑是荒谬的。但是,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这体现了国家意志的社会管理,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童工死亡应当比普通劳动者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相反,从青少年身心健康、关心下一代、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他们因伤亡而受损的权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普通劳动者相比,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3.考虑到赔偿数额,童工伤亡应选择非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已缴纳保险的,由保险机构结算。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的,应当按照保险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赔偿金,保险赔偿标准和金额应当低于劳动者工伤和一般人身伤害赔偿金的4-6倍。童工伤亡不按劳动法律关系的工伤赔偿,按一般人身伤害的民事法律关系赔偿,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对童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条例》没有使用“工伤”的概念,而是使用了“残疾童工”的说法。其含义可以理解为残疾童工不需要认定为工伤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十条规定:“儿童患病、受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送医疗机构救治,并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赔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赔偿数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从这些规定来看,童工伤亡的赔偿不需要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将直接赔偿。作为受害的童工一方,可以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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