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权在著作权中的定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04:40:26 448 人看过

著作权中出租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的主体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

著作权侵权主体如何确定?

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行为的人。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通常,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种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特定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时,在我国还将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指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此时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停止侵害的判决。若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相应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亦即在判决作出之前已经侵权行为并没有继续存在,此时再做出停止侵害的判决并无现实意义,也就无须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了。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常是与著作权人身权相关联的。比如特定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人格利益受损或者造成著作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此时应当通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以降低对著作权人人身权益的损害。形式通常为要求侵权行为人在某公共媒体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若侵权行为人拒绝履行的,将会由人民法院代为将相关判决结果另行公布的形式,使公众得以了解侵权事实和判决结果,当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再有就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形式,我国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过错。《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若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由于该利益与其而言并无持有的正当性,应将该利益返还给权利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维护著作权的意识也在不断深入人心。由此而来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在逐渐增加。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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