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额诉讼转为简易程序要不要换法官
小额诉讼转为简易程序不需要更换法官,需要增加陪审员。独任审判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应当裁定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现案情复杂,例如,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差距较大,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不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被告下落不明,或追加当事人导致一方人数众多等。这时候就需要将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也应当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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