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雇用员工时应向其提供哪些保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4 11:44:16 437 人看过

一、雇主在雇用员工时应向其提供哪些保险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这四类险是我国劳动部门规定各类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除员工月工资外,企业为这部分保险大约支付相当于工资额的10-20%.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为员工提供了牙医保险、家庭财产险、重大伤残保险等。部分有海外雇员的公司还在聘用合同中承诺为这些雇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医疗、伤残等各类险。

二、雇主在雇用员工怎么缴纳保险

缴纳社保操作流程是:

1.公司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2.到地税关系所在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3.审核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三、雇主在雇用员工保险承担的比例

公司承担的社保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公司缴20%;

2.失业保险,公司缴1.5%;

3.工伤保险,公司缴1.0%;

4.生育保险,公司缴0.8%;

5.医疗保险,公司缴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n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n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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