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经营的门店达到(含)1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3.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7.符合《贵州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四)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2
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电子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四)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3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四)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4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同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5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载有该企业遗失声明的报刊,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一份;2.载有该企业遗失声明的报刊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根据企业提供的载有该企业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6
申请企业提交书面筹建申请?[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可直接到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zyfda.gov.cn。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经营的模式、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等)。
7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可直接到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zy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经营的模式、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等)。
8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学历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个人简历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9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原件一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10
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3、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11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12
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原件一份
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13
企业筹建计划、方案;(含门店数量,仓库设置)?
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6、企业筹建计划、方案;(含门店数量,仓库设置)
14
拟办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7、拟办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15
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电子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原件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6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一)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17
申请企业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原件一份,同时交电子文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表》可直接到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zyfda.gov.cn。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8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同时交电子文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表》可直接到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zy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四)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及门店设置情况(门店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名单,以及各门店原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原件一份;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申请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四)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及门店设置情况
21
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原件一份;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四)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2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
申请人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四)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4
审查
5
审查
6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武兴,欧弟芬
<!--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勘验)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由药品化妆品流通科监管科实施
10个工作日
药品化妆品流通科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书面意见,经该环节负责人签字同意且加盖公章后反馈审批服务科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审批服务科人员
10个工作日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虹
5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赵建亮
10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果没有投诉、举报等问题,准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武兴,欧弟芬
1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药品经营许可证》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咨询窗口B012,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国际会展中心三楼,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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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
法定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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