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如建设施工时间、工艺和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符合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和省规章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办理材料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
1.承诺施工时间合理合法,噪声1.污染防治措施有效;2.有效的减振降噪方案。
说明必须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原因及理由。
需盖单位公章
需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澄海分厅(网址:http://ch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同时发送短信告知。
(2)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书面凭征的,以短信告知为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
无。
2.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收号机直接取号或到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市提出申请的,接件受理人员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相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凭证,本次申请终止。
(3)登记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2)补正材料
1)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引导协助申请人现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同时由接件受理人员在电子审批系统办理撤回手续,并注明申请人主动撤回。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汕头市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凤翔街道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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