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第九条,许可条件::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6.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收原件。
1、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含设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
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章
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章
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附件: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全文?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附件: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粤价函[2004]5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执行。二、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全文?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全文?一、免征项目和时间(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二、有关工作要求(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后的应收标准向企业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已规定免收时间和范围的,按照规定继续执行;免征时间自1日或1日起执行的,免征范围为自1日或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九点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6.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的通知》()
第五条第一款(一)许可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申请人申请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应当按照《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公路函〔2012〕122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许可有效期限首次不得超过3年,续期每次不得超过2年。设置期限超过9年和续期时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桥以下(含三类桥)的,设置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填写《设置非公路标志申请书》;2.公民身份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设置位置平面图、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4.跨线设施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报告和设计后的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5.涉及第三人的,跨线设施物权人、跨线设施所跨越公路管养单位与申请人的相关民事协议;6.施工组织方案以及施工单位资质;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设置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书》;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质量和安全检测报告;涉及第三人的,跨线设施物权人、跨线设施所跨越公路管养单位与申请人的相关民事协议;每次检测报告和维护报告。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5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4);(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还应提交含跨越设施上年度的技术评定或者评估数据内容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五)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六)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目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二)占用、挖掘公路: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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