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2020农村宅基地政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2:13:16 53 人看过

最新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的国家政策文件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于2019年9月颁布。宅基地应当对宅基地政策进行了规定。例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并且房屋建设也应该严格按照宅基地面积建造;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和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等。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1、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一: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政策。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禁止先批后建和占用宅基地。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超限、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政策规定分类予以认定和处理;

2、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二:2021年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非真正的财产,而是一种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可以流转,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3、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时候,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乡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处理不动产挂号;

4、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四:31省市农村宅基地标准公布,超标要交税。各省市也对部分农村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比如安徽的房屋面积不能超过160平方米,河南的平原地区,每个家庭不能超过167平方米。农民建房必须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进行,如果超出了规定的面积,超出部分的宅基地面积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5、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五: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国家政府鼓励农民通过转让、流转和有偿退出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居民还可以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发展农家乐、民宿业和乡村旅游,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率。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乡村治理等重要任务。但是,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有没有、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落地和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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