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可以不予赔偿培训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32:38 286 人看过

[真实案情]

肖贵祥于2004年7月2日毕业后到北京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4个月,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实践,公司总经理见肖贵祥对工作尽心尽责,便有心栽培他。后来公司刚好安排了一项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肖贵祥受电子公司派遣,于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出国去美国参加培训,并且签订了服务期为五年的服务期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在美国期间,王参加了一个月培训,电子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共三万元。回国后,王逐渐发现这家公司并非当初自己所想,内部管理有很多混乱不科学之处,认为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于是在2004年10月22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几次劝说都挽留不成,,要求王赔偿培训费,否则对王的辞职请求不予批准。王去意坚决,并拒绝支付培训费,公司一怒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支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电子公司对裁决不服,又起诉至同级人民法院。

[真实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和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肖贵祥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故电子公司要求肖贵祥金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同时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且无须承担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的责任。故双方的服务期合同约定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子公司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肖贵祥是否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以及其是否有义务支付试用期内的培训费、违约金。

我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由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劳动法》用这种权利义务设置上的倾斜性来保障司法上和实践中平等。那么我们知道,肖贵祥提出解除时是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之内,肖贵祥享有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也确实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不容剥夺的。故电子公司以肖贵祥不支付培训费为由不批准其辞职是不合理的,缺乏法律支持。自肖提出辞职申请时起,其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肖贵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和违约金。故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同样没有支持电子公司的要求。

那么按照现有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培训费至少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确实为劳动者进行出资培训了,发生了培训费用,且必须是由出资凭证。也就是说不仅要由培训费用,而且需要有支付凭证,需要书面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所以说有出资培训的事实和实际费用的发生是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事实上,只有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会存在支付培训费用的问题,否则其它情况下比如劳动合同终止等,都不会产生培训费用的问题。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当且仅当劳动者是试用期过后提出的解除才会产生承担培训费用的问题。故前述两个条件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的基本条件。

[法律提示]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过程,劳动者很有可能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意愿,劳动者可以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故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任何的限制。

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培训费用。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一点,是劳动者负有通知义务,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用人单位。

[关联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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