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进行拆迁裁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裁决,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作出(以下简称裁决机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三)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也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裁决机关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
当事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
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裁决人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终止。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裁决机关:
(一)经裁决机关调解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限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裁决结果,应当包括拆迁补偿款数额、搬迁期限和用于执行的房屋等内容。
第十七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精神,制定我市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报批程序
(一)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
征地单位申请办理征地预告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意报批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勘测定界报告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需要委托征地实施单位的必须提供委托书。
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列材料经审查认为合格后,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预告。预告须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并由村(居委会)送达村(居)民小组。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二)组织征地听证
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要求申请听证的,在征地预告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相关事项:1、听证的事由和依据;2、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4、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5、注意事项。
(三)现状调查确认
征地预告后,由征地单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组织人员进场核实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
征地单位或受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要将清点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结果和补偿费用提交被征地单位及村民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保留五日),张榜公布后五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无异议的,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办理征地报批
各区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或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含县城、建制镇)、村镇批次建设、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及图件要求。
1、文字材料
(1)区分局审查意见
(2)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用地情况汇总表
(4)各项目立项文件(可研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5)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属于单独选址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必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6)占用林地的,必须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项目清单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情况汇总表
(8)征地补偿费50%的银行存款证明
(9)征地方案听证材料
(10)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2)规定的其他文件(如:属应申报《补充耕地方案》的,需附补充耕地协议或补充耕地的验收证明等)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比例尺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可用局部复印件)
(4)单独选址的项目需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5)需作补充耕地方案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发布预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告。
(二)签订征地协议
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征地单位或受委托征地事务机构应与被
征地单位协商征地事宜,签订征地协议。
(三)审核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单位应将征地协议及征地补偿清单报征地主管部门审核,属市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市财政审核所核定。
(四)支付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征地单位依照征地主管部门(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项目市财政审核所)审核的补偿金额,在核准后15日内全额付款,被征地单位在收到补偿费后10日内交付被征用土地。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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