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涉及农村村民之间的协商、行政机关的调解和司法程序。当事人在宅基地权属争议中应相互尊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进行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公有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并有权处分使用权。同时,也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如果农户之间发生了宅基地权属争议,那么当事人双方应该尊重历史,并且相互谦让,以便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的性质: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店、酒店等。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如果只是利用自家住房附带地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属于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具有完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2)收益分配;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行为。
2.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侵占、破坏土地;
(3)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不得污染、破坏土地;
(4)按照土地使用规划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5)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赠与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宅基地使用权。
尊重历史、相互谦让是解决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关键。当事人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
(3)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赠与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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