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5:20:20 182 人看过

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有:

(一)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二)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四)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五)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六)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七)上下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护,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

(八)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安全交底,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研究当天安全工作要点,以引起重视。

(九)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纠正。

学生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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