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在征地中会拆迁吗
在众多农村地区的拆迁项目中,极大部分都需要得到所在地村委会的协助支持,但这其中是否涉及到权力主体的成分呢。
究竟村委会是否拥有权力组织拆迁行为呢。
另一个关键议题便是村委会是否具备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呢。
在下文的论述中,我们将会详细探讨这些与村委会权力有关的话题,希望通过分享知识来解答大众心中存在的疑惑。
首先,村委会对征收程序的参与程度如何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村委会不具有批准以及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权力。
换句话说,无论实施何种性质土地的征地拆迁,如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的情况,或者是其他类型土地超过70公顷的情况,均需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方可进行。
而对于其他类型土地的征收,则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向国务院备案。
当国家决定征收土地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街道办事处有权征地拆迁吗
若受权方为获得我国相关部门准许合法征地之权限(即本地土地管理局),则其无疑享有此类权力;反之,如未经授权擅自进行征地行为,将构成非法占地。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需经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严格审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无此项决定权,否则会被视作违法占用土地的举措;而相应的补偿标准应以经批准文件中所载明的“征收土地方案”为准,并且补偿金额不能低于所在地区的片区地价,否则也将视为违法补偿;此外,征地过程中必须在指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有关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信息,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户能够充分了解并确认这些内容,同时还应赋予他们听证的权利,否则将被视为程序违规;最后,补偿款项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而非按月分期支付;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则可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或者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定。
若发现征地行为存在违法现象,被征用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关于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补偿款应一次性全额支付,而非按月分期支付;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则可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或者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定。
若发现征地行为存在违法现象,被征用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并做好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本辖区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全面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各项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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