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使用知名商标的字号属不正当竞争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0:12:19 146 人看过

恶意使用知名商标的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6: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使用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案件: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多万元。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如何突破技术围猎引发热议。“脉脉”是一款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其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的社交圈,实现所谓从“一度人脉”到“二度人脉”的社会关系拓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脉脉”的服务。而引起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通过微博登录,“脉脉”会抓取用户的微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在终止了与“脉脉”的合作后,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认为:一、“脉脉”未向用户
    2023-06-12
    487人看过
  • 商家恶意散布谣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构成。可以以不正当竞争名义向工商部门举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
    2023-06-03
    147人看过
  • "华能"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被突出使用构成不当竞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为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应知“华能”已经原告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华能”登记为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对于“环球华能”的字号性和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环球华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1992年7月10日至1995年2月14日,原告分别将“華能”在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安排和组织会议以及专家研讨会等类别上注册为文字商标并在电力能源生产中长期使用,200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華能”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系与原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03年3月24日,被告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其经营
    2023-04-26
    478人看过
  • 串通招标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一、串通招标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吗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串通招标投标有哪些表现形式(一)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的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2023-04-24
    192人看过
  • 西饼屋擅用知名糕点名称遇不正当竞争
    本市知名糕点企业XX西点公司日前以其企业名称受到侵犯为由,将一在牌匾及包装上擅自使用XX西点字样的西饼屋老板告上法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攀附原告商业信誉的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西饼屋门店中使用原告XX西点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本市XX西点公司诉称,其公司系合法注册从事食品零售的企业,在天津食品零售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杨某同是食品零售经营者,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使用XX西点字号,在门店牌匾、包装盒、包装袋上均有XX西点和XX等汉字字样,误导消费者以为杨某销售的是XX西点公司商品,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为此,XX西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使用其公司字号XX西点,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及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9300余元。法庭上,被告杨某辩称,第一,其在店铺上使用的XX西点字样,系案外人陈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
    2023-04-24
    323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开发商降房价属“不正当竞争”?
    恒大和万科在南京低价卖房,被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认为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万科被指涉嫌价格欺诈,将要受到处罚。房管局负责人说,查处不是为了处罚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子,而是避免烂尾房出现。(12月17日东方网)nbsp;为什么首先被查处的是万科?几天前就曾传出消息,南京将查处开发商降价行为,结果首先拿房地产市场巨头万科、恒大开刀。万科之前在杭州也有大幅降价,未见杭州市政府这么对待万科。各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也都有明降或者暗降,很少遭到这么直接的查处政令。南京这么做,恐怕是警告更多房地产商不要轻易降价。政府为什么不希望房地产公司降价?尽管土地财政虽无具体数据,各地也有差异,但已毫无异议地成为各地政府主要收入。房价下挫,民众购房热情更低,买涨买跌,都等着价格继续跌;再加上宏观形势不佳,民众社会保障又如此不完善,购买大宗消费品的行为必然减少。房地产市场交易量的减少,必然导致开发商新开发楼盘用
    2023-04-24
    295人看过
  • 处理积压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处理积压商品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
    2023-02-25
    350人看过
  • 仿冒知名商品如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下)
    关于康美公司的产品名称妇炎洁是否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的问题。康美公司在1999年将其主打产品妇炎洁洗液推向市场时,妇炎洁这一名称缺乏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但系康美公司在卫生用品上首先使用,而且康美公司在多年连续使用中,进行了全国范围的行销及巨资投入广告,并依靠该称谓所标识的优良产品质量赢得了全国广大消费者的认知和信赖,从而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出处的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一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甚至超过了伊康美宝注册商标,足以表征商品的来源。这种基于使用而创造出来的区别性特征,已使妇炎洁这一名称在广大消费者心中与康美公司、仁和药业的知名商品产生了特定的联系,成为识别康美公司、仁和药业产品的重要标志。因此,应当认定通过康美公司成功的商业运作和行销策略妇炎洁已获得了特别含义,构成了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三、天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仿冒,即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第5条第(2)项规定的仿
    2023-06-08
    375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仿冒知名商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有哪些?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有三方面的构成要件:(一)商品本身必须知名;(二)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三)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的知名商品发生混淆。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
    2023-03-16
    430人看过
  • 最高法:商标注册若与“老字号”无渊源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提供参照。这4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依次是: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记者发现,其中,指导案例58号,即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老字号保护问题。法院最后的裁判要点指出,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
    2023-06-08
    327人看过
  • 使用自己注册商标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使用自己注册商标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人在未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来使用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改变注册商标,而是与其他商业标识一起使用,构成整体上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包装装潢近似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反之商标权人在核定注册的商品类别上按照法定形式使用的,则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假冒注册商标是否可能是单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假冒注册商标可能是单位犯罪。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
    2023-07-29
    145人看过
  • 恶意抢注不正当竞争案的律师费是多少
    一、恶意抢注不正当竞争案的律师费是多少?恶意抢注不正当竞争案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主要和以下因素有关: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二、意抢注不正当竞争案的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
    2023-06-19
    336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3
      未经允许,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侵犯了他人的,要承当赔偿责任的,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属于什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7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类似的包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或与知名企业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网购低价不正当竞争存在吗,商品低价销售属不正当竞争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商家的商标不正当竞争是商标侵权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21
      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根据规定,擅自使用别人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就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关于商家的商标不正当竞争是否是商标侵权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商家恶意散布谣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商业发展到如此发达的今日,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不少商家之间的竞争不仅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售价低廉等方面,有些不法商家还可能会利用网络散播谣言诋毁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但须知道这种行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需要承担责任。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由此可知商家恶意散布谣言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你遭遇其他商家恶意散布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