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得利与无因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2:10:49 243 人看过

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的特征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2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无因管理相关文章
  •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属于什么类型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一、企业破产的职务清偿顺序是什么一、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
    2023-03-01
    120人看过
  •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十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人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该他人称为本人。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予以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特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行为以阻却违法性的效力
    2023-06-08
    59人看过
  • 试述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拥有代理权是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首要条件,无权代理虽然具备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独欠缺代理权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就称之为无权代理。
    2023-06-05
    239人看过
  • 无因管理有利息吗
    无因管理有利息。无因管理的简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权利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
    2023-06-01
    91人看过
  • 民法典如何认定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
    一、民法典如何认定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就形成无因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二、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必要费用是依支出时的客观情况来判定的,支出时为必要,纵因其后情况发生变化。费用的支出变为不必要,该支出的费用仍属必要,本人的偿还范围不应缩小。2.请求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
    2024-01-26
    284人看过
  • 对比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不同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二、成立条件不同1、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2、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三、事实不同1、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2、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四、解决问题不同1、无因管理制度解决: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2、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
    2023-07-04
    96人看过
  • 无因管理与和谐社会
    本文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之下,探究了无因管理及其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道德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体系构成,并据此对我国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具体立法制度之完善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使该制度成为公正合理规范本人利益与管理人利益的规范体系。同时希望借此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利益衡量和制度完善之标准,使“他人事务干预禁止原则”与人类互助行为的容许性得到最适当的调和。关键字无因管理和谐社会制度建设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关于准契约的规定,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将无因管理规定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无因管理制度,对“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与“倡导人类互助”的道德准则进行了协调和融合,被认为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该制度历经变革,在法律和道德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中努力探索着最佳的结合点。按照民法私法自治原则以及罗马法“干涉他人事务,即为非法”的传统,他人事务不得任意干涉。但是,社会互助、危难相救
    2023-06-13
    365人看过
  • 捡到东西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
    一、捡到东西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捡到宠物狗是拾得遗失物,对其悉心照顾登报寻找是无因管理,若找到主人可请求无因管理费用返还;捡到名贵树木同理。是否是拾得遗失物主要看该物是否无主物,这要结合社会上一般的认识判定。比如垃圾场捡到东西原则上就拥有了所有权,小区内捡到一只宠物狗原则上就是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
    2023-04-19
    357人看过
  • 无因管理是什么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区别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
    2023-06-17
    339人看过
  •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何不同的特点
    一、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何不同的特点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无因管理有如下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4.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三、为了避免共同损失的管理行为是否构
    2023-09-09
    144人看过
  • 紧急避险与无因管理
    区别:1、它们在行为时间上就不同,显然无因管理在一般时间下也可以进行的行为紧急避险则是在正在发生危险时所进行的行为;2、行为实施的结果也不一样,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但是他不同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会损害到他人一定权利的,是牺牲了部分利益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无因管理体现的是社会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当事人虽然明知道采取紧急措施会使他人的利益或者公益遭受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无法避免,只有采取紧急措施保全自己安全。紧急避险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
    2023-06-13
    152人看过
  • 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理论上一项看似无关紧要实则值得仔细品味的制度,它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成长壮大于德国民法。不当得利,指的是无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导致他人受有损害的事实。物权行为无因性,指的是物权变动直接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独立的物权意思,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的制约。在德国法上,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存在密切的联系。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是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判断是个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径直理解就会引出关于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悖论。一、从一个悖论开始--不当得利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背景有些学者曾提出一个关于不当得利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悖论,这种理论认为就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来看,既然物权的变动公示于物权合意之上,那么其理应只与物权合意同命运,如果债权合意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影响物权合意的话,那么物权变动的后果应当也是无瑕疵的,即不应
    2023-06-08
    448人看过
  •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的相似性
    无因管理与正当管理,分属法律与经济两个领域,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两者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上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两者在这一点上的异同加以比较,对于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或许是有益的。民法中所指的无因管理,往往是在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例如邻居长期外出,房屋倾斜,管理人在得到天气预报后赶在暴风雨之前替邻居加固房屋。这种基于对客观形势的判断所产生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随机处置,颇像企业管理中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在两权分开的公司制中,往往要赋予经营管理者以充分的随机处置权,即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管理者自主应对瞬息即变的市场风云,以提高决策效率,抓往商机。然而正是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容易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为了克服这种弊端,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民法中有关无因管理的制度、规约,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在两权分开的的模式中,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行使经营管理权实际
    2023-06-08
    325人看过
  • 无因管理必须被管理人获利吗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被管理人必须获利,只要管理人有无因管理的行为,就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
    2023-06-13
    10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无因管理
    相关咨询
    • 无因管理会获得不当得利什么是无因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8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
    • 什么是强迫得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1
      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维修他人预定拆除的房屋等等。衡诸于受益人的经济计划,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 无因管理与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与代理的不同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 1、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眉宇为他人利益谋利益的意思,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恰有为他人管理谋利的场合。 2、侵权行为违反社会道德准则,对社会有害无益,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行为,而无因管理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对他人和社会有利,是该得到鼓励和法律保护的行为。二、无因管理与代理的不同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须有本人授权,同时应以本人名义实施,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本
    • 无因管理与拾得遗失物的关系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22
      一般情况下,两者是没有联系的,但是如果拾得遗失物以后,实施了管理行为的,可能会构成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联系:拾得遗失物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通俗的无因管理是以占据他人的所属物为目的的,与有因管理是两个不同的对立面。有时,无因管理的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的规范条文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