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44:44 71 人看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9日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试

点须遵循国九条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下述程序和要求。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五、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三)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六、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处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文件并公告。

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指引,并办理试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的有关事项。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八、试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股东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或者发布与此相关的误导性信息。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应当及时澄清。

九、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4: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股权分置改革市场效应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独特的经济问题。自中国证券市场创建以来,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状况就一直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分置成为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健康成长的桎梏。鉴于此,从制度层面上再造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4月29日正式启动,截至2006年底,沪深两市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先后完成股改,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向全流通时代迈进。一、样本选取本文选取首先完成股改的前25批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虑到研究的需要,剔除了数据不全和即将停市的上司公司,还剩593家公司。所选样本涉及金融地产、医药卫生、电信业务、能源、工业、公用事业、信息技术等各行各业,保证了样本的全面性。相关数据来源于股权分置改革专网和搜狐财经网。二、变量选取及模型建立(一)解释变量的选取本文通过股票价格的变动计算股改前后的累积超额收益率,从而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市场效应。为了使股改前后的股
    2023-06-09
    435人看过
  •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权证的方案。作为一种证券品种,权证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权证的问题,应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待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根据市场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目前,为规范基金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二、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三、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
    2023-06-06
    374人看过
  • 从股权分置改革看公司治理的意义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重要内容,是协调股东、管理层、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包括了诸多内涵,例如股权结构、股权激励、独立董事制度、企业并购等等。其中,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方面,对公司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其他治理结构。所谓股权结构,是指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安排。股权结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股权代表了投票权,也就是决策权,这对公司董事会安排、日常经营、薪酬制度等等都会产生巨大影响。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的讨论起点就是股权结构问题,在西方成熟市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开始讨论如何安排股权结构以解决股东与经营层之间的代理冲突问题了。在我国,股权结构作为最重要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时常被提及。“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等,归根结底都是公司股权结构问题。“一股独大”也就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导致了公司决策中第一大股东的“一言堂”,这个大股东甚至能利用自己的绝对控股权
    2023-06-09
    162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有什么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1.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提高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从长期来看对证券市场来说是重大利好,有助于营造证券市场长期上升的环境,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降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成本。2.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对流通股股东如何进行对价补偿;试点企业改革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推出的试点企业代表性如何,数量的多少与改革节奏的快慢;股权分置问题到何时才能解决完毕;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大环境下是否会有增量资金进入市场等。3.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在新股发行时应如何定位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
    2023-06-09
    370人看过
  • 关于建立贵州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9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期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召集人:张群山(副省长)孙国强(省长助理、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陈训华(省政府副秘书长)周和生(省经贸委副主任)杨志(省财政厅总经济师)刘维敏(省国资委总经济师)施肇域(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刘维敏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刚任办公室副主任。全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023-06-09
    316人看过
  • 关于股权分置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现在很多,也再次出现了对全民所有和流通股群体利益冲突的讨论,观点的对立甚至甚于改革实行之前。仔细研究各方的论述,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正如所熟知的,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纯粹和绝对的对错判断并不适用。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理由,在监管机构进行改革的有关文件中其实已经做了比较清晰的表述,这就是流通的股份和非流通股份实质上形成了两个市场、两个价格。这种情况和我们曾经在商品市场遇到的价格"双轨制"是有类似之处的,带来的是寻租、价格信号失真、割裂的市场失去有效引导资源配置的作用等问题。不改变这种资本市场的价格双轨状态、实现价格的一致化,市场的发展、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提高都是不可能的。但是,怎么样将两种存在较大数量差距的价格实现一致需要妥协,改革的成本和收益需要在参与各方之间适当地分担。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将股权分置改革和住房体制改革做类比。在住房体制改革
    2023-06-13
    448人看过
  • 我国公司治理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比较
    分析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股权分置改革等内容。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改善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同年资本制度的修改确立了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二者共同决定了我国应力图构建以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公司治理目标,以董事会为公司治理中心,借鉴英美市场主导型和日德网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经验,由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模式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之后股权分置改革陆续在上市公司中推开。截至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299.43亿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4652.95亿股,占上市总股本的63.74%,但不能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将通过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股票流通权。同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资本制度。这
    2023-06-09
    321人看过
  • 怎么理解股权分置改革?
    1、怎么理解股权分置改革?所谓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2、股权分置改革的由来和发展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2023-04-13
    200人看过
  • 如何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如何进行股权重组1.聘请合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资产评估与审计(1)企业的股权重组方案一般包括:被重组企业的基本情况;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标和原则;体制改革的具体形式和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企业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改革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员工安置计划;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改革后所需的政策和企业发展规划;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签订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
    2023-05-02
    431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指的影响
    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臵情况下,由于股权估值方式的不同,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冲突。当上市公司的业绩、品牌、核心竞争力等不能成为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充分地成为非流通股东的财富时,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取向与上市公司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非流通股东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扭曲,致使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臵改革之后,股东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也就会因此获得更加牢固稳定的发展基础。管理层转变为公司价值管理者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
    2023-06-13
    363人看过
  • 试点先行协调推进的股份分置问题
    (1)"试点先行"是在解决股权分置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不急于整体推进,而是通过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在少数公司中进行审慎试点,传达积极的政策信号,培育相对稳定的市场预期。通过不断对试点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形成解决股权分置的全面推进方案。(2)"协调推进"就是在全面解决股权分置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的情况下,应当抓紧完善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恢复流通股股东对大股东守法、诚信的信心,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为市场化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应当落实保持市场稳定发展的相关措施,增强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适应能力。(3)"分步解决"就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成功后实行"新老划断",对存量公司确定分步解决的原则,争取用相对较短的时间积极稳妥地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新老划断"问题的解决,前提在于市场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也就是说,不仅政
    2023-04-21
    477人看过
  • 个税改革:起征点不是关键问题
    最近有人建议将个税免征额(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这一公开提议又引发公众对个税改革的关注。公众每次讨论的大多数意见都集中在个税免征额,然而,单纯把目光聚在免征额并没有太多意义,反而会忽略个税制度的深层问题,因为目前个税制度的真正问题并不在免征额的高低。提高起征点无法实质性降低纳税人负担我国的税负之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切肤之痛,大家都要求提高免征额以减少纳税人负担,这几乎是一致的民意,但提高免征额并不能实质性降低纳税人负担。以2013年为例,全国税收收入为109175亿,但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6360亿元,只占税收总收入的5.8%,按全国13亿人口计算,平均每人纳税约8398.08元,但平均每人仅缴纳了约489.23元个税。从税收结构来看,导致民众税负沉重的原因并不在于个税,即使大幅提高免征额甚至取消个税,民众的税收负担也不会有实质性降低。尽管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它能引起如此广
    2023-04-22
    73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的信息披露
    1、相关股东会的通知要包含什么内容?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2、所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包括什么内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2)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3)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4)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5)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6)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7)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8)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
    2023-04-13
    417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情况如何,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股份制改革的总体情况如何,股份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1.股份制改革概况?
    2023-05-07
    16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股权分置改革?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4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
    •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8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解决A股市场相关
    • 公司法改革如何处理债权债务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09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 公司上市的股权投资问题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上市前运作不规范问题,公司上市前运作不规范,往往没有按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权投资,而又在上市审计前将这部分股权投资出售。 (二)投资收益问题,对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是否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只将实际收到的分红(或股权转让损益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是应该这样做的,但经常都没有做这样的调整,因为所涉及的工作量很大,而且很难向税务机关和公司解释清楚。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有什么可以做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31
      1、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验中诞生的。“为国有企业融资解困"是建立股票市场的指导想,必须始终保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是股票市场股权设置的指导方针。因此,在当初设计上市公司的股权时,把股票为“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并且规定:不仅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数量必须大于控股比例,而且不能上市流通。一开始就形成了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的“一股独大”,“同股不同权”等制度性缺陷问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