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0:21:44 215 人看过

一、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1、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2、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成立清算组并确定成员。

自愿参加清算组且优先考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指定清算组的成员:按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为单数,并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4、终结

二、清理财产、债权申报及相关事务

1、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时,需要通过必要的诉讼予以确认的,则以清算组名义提起诉讼。对于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如进行财产保全、查封银行存款等措施的,则由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确认后予以采取。并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2、

明知明确的债权人书面通知,全国或省级影响报纸进行公告。

如对明知明确的债权人存在未通知或未申报,可以通过提存方式进行处理。

不确定债权的处理:第一,对于争议债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重新核定,如不予重新核定,可以起诉处理。第二,对于或然债权,可以规定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以前,要预留不确定债权的份额或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强制清算的期限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即清籍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以更好地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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