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网讯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7月15日发出了关于这次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公告指出,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8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称,今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对制售、储运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行为,社会各界可向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或文化、版权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电话:12318;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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