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合理,还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1:20:12 234 人看过

近几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很多培训机构会因此停课,对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要求培训机构退费;但是很多培训机构往往会以合同约定这种情况属于免责事由为理由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这一条款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这样不怎么合理的条款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呢?

其实购买产品后如果确实无法享受课程消费者是可以退费的,这是消费者的权利;而这种限制消费者退费的格式条款,无疑就是在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而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应当被认定无效的;所以这种条款其实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教育培训合同的格式条款,如果有这些情况是无效的

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合同,一般属于格式合同。通常情况下,格式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如果格式合同本身在法律上都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下,那自然就是无效的格式合同。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需要去接受一些培训,而培训就需要找培训机构去上课;但找培训机构与他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会发现合同中存在很多格式条款,而对于这种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如果这些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况的,那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作为消费者,如果签订格式合同后权利被侵犯的,可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制作格式条款一方的企业或服务提供方,应注意对该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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