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0:53:23 385 人看过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宗旨是为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险,其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的发生。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而对于人身保险中则一概禁止适用。此种关于其使用范围的限制不得不说有悖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因此,笔者主张关于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从简要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出发,试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弥补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损失。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一方面,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若还有权向第三人求偿,其就获得双重赔偿,因保险而获得利益,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不能向责任第三方要求赔偿,则会使真正的责任方因此而被免除了赔偿责任,即责任第三方因保险合同的存在而获得利益,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即是为了解决此矛盾而产生的。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及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从保险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虽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并不一定完全消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限制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代位权,保险人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英国的判例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权是确实存在和不可改变的,保险人对于损害赔偿责任者的赔偿金享有可执行的衡平法利益。[1]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意义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体现了损害填补原则;又不免除责任第三方的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获得了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使责任第三人最终承担经济赔偿之责,使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得到回归,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负担,同时也保护了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法理上的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不例外,其是以自然法原则损害赔偿为基础构建的,理论核心是防止不当得利。

1、公平正义原则。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法之善与公正就在于其充分保护个人利益和充分维护社会公益,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权利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2]公平原则法渊深远,按照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思想,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因为责任关系的存在,债务关系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保险事故中,致他人以损害的第三人最终应负担该损失,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精神。若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金,而不负赔偿责任,或者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双重赔偿,都不符合法律公平。而保险代位权则充分平衡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三方利益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9日 07: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浅议交强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应付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占绝对优势的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为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因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而交强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行为人按过错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交强险保险人虽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对保险人应赔偿部分,被保险人无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方对事故
    2023-02-15
    464人看过
  • 保险代位法是怎么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一、代位追偿权具体意思指的是什么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二、车被别人砸了可以报保险吗车的被别人砸了是可以报保险进行理赔的,前提是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包含了财产损害的赔付范围。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三、代位追偿会强制执行吗代位追偿会强制执行的,但要符合下列条件:1、债务人不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2、债务人依法对第三人享有债权;3、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代位追偿的申
    2023-04-10
    382人看过
  • 人身保险享有代位追偿权
    保险法上的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后,得在其金额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对于人身保险,我国法律与各国法律一样,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一个区别,法律之所以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不是财产,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纯属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财产保险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以金钱可得估价的损失。所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即具有因保险
    2023-06-09
    270人看过
  • 在保险中不适用代位追偿的理由有哪些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是: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无法确定其价值。2、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一、工程保险期限怎么确定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而具体的保险的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023-06-26
    291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适用仲裁吗
    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保险代位权所产生的纠纷,若先前达成了仲裁协议,是可以适用仲裁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保险代位权的知识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对于保险代位权而言,其功能是什么和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存废,还决定了制度搭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这是研究保险代位权无法绕过的论题。在大陆法系,代位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但是英美法中的代位权(sbrogation)制度完全是本土产物,源于衡平法的创造。在castellainv.presto
    2023-08-01
    74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吗?
    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不适用。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从依法享有赔偿权权利主体看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当第三人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是被保险人;而在雇主责任险中,受害人是雇员,不是被保险人雇主。受害人不同决定了权利主体不同:在人保、财保合同中,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而在雇主责任险中,雇员作为受害人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雇主不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2、从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事故形成来看在人保、财保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是客观存在物;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义务,不是客观存在物。从《保险法
    2023-02-19
    290人看过
  • 如何使用人身保险的代位权
    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且具人典型的人身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什么情况下,自然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
    2023-03-09
    287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区别于物上代位权
    如保险标的完全损失,则物权已不存在;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损失部分无物权,尚存部分仍归属被保险人,不发生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在保险人依法承担了保险标的完全价值的赔偿责任后,对保险标的残余物应当已作价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否则其所有权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当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上的代位权。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保险物上代位权主要产生在保险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也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给付赔偿的保险标的剩存利益。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对物上代位权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2023-06-21
    297人看过
  • 仓储物的保险赔偿金及保险代位求偿权(下)
    实践中,多数人因为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把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产生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能生效的看法。然而从法理上来看,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保险合同并不会因为投保人不交保险费而不能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甚至不是造成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有可能与保险人约定在合同成立的某一时间或期间内交付保险费,若其超出约定的时间仍未交付保险费,对超过约定时间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若在约定交费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在投保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基公司后补交保险费的行为,说明未造成根本违约,故原
    2023-04-23
    384人看过
  •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426人看过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有何义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有关证明,并取得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作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依据。而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掌握保险标的的有关资料。因此,为了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6岁以下少年儿童、精神病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两项规定限制。《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
    2023-07-28
    311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
    1.行使名义。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的《保险法》和以前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理论界认为两种名义都可以,实践中多以保险人自己名义行使,一些地方法院甚至禁止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既然法律赋予保险人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人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同时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亦完全适用于保险人。如果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多掣肘和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诉讼时,就会涉及主要资格以及授权委托等问题。2.行使对象。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一般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
    2023-04-23
    490人看过
  •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
    2023-02-18
    140人看过
  •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历程还比较短,保险立法中虽然对代位求偿权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复杂问题,仍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一、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险人起诉第三者责任方的权利最早在1782年Masonv.Sainsbrry一案中就得到了主审法官的确认,而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其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及赔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项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若理赔损失之一部分,并不取得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残余部分之所有权,但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在被保险人的损失依本法规定理赔而受补偿之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和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也在第44至4
    2023-04-23
    11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为何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人身保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9
      保险法规定的,估计是因为人是无价,任何人的生命都是不能用钱衡量的。
    • 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险代位权称权益转让指由于第三错致使保险标发保险责任事故造损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取代保险享向该致害第三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代位权民代位权保险领域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超越民代位权作定转移代位权保险支付保险金取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再属于保险保险代位权与民代位权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指保险事故发投保或保险能获与其损害相赔偿获超损害利益及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与身
    •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当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这项权利仅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享有,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 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为了不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第三者有代位求偿的权利。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
    • 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9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二、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