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权利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41:29 134 人看过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构成要件:

1、主体: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即请求人,通常为失去标的物的占有的所有人。此所谓所有人,无论动产所有人还是不动产所有人,单独所有人还是共人所人有,均无不可。

2、相对人须为占有该物的人。德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其所有物。此所谓占有人,指现在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我国台湾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占有其物者和侵夺其物者请求返还。所谓侵夺其物,指反于物主的意思而强行取得其物,例如强盗、抢夺、或侵占;所谓无权占有,指无占有的权利而仍占有其物,亦即被请求时已无占有的本权而仍然占有标的物。例如买卖合同解除后,买主仍占有其标的物,而不返还给卖主;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而承租人仍占有租赁物等。

二、排除妨碍请求权

只要所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了占有侵害以外的妨害,即可以发生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至于妨害人有无故意、过失,妨害行为是否因该人的行为引起,在所不问。所谓妨害,以通说,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构成妨害,就符合以下条件:1、须有妨害的状态;2、妨害状态须继续存在,如妨害状态智暂即逝,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成为损害赔偿的原因,但不构成妨害。

3、须为对于所有物或所有权的直接妨害;

4、妨害须为不法,即妨害须属违法,所有人才可以请求除去,否则所有人非担不能请求除去,还负有容忍的义务。须要注意的要,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所有人不可以请求回复原状,而仅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因妨害区别于损害,损害为妨害行为所生的不利益,通常以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妨害则为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除去的对象,非以故意或过失为其构成要件。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人权的危险的人,可以请求防止的权利,为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之一种。1、所有权有被妨害的危险。至于何种情形始可认为所有权有被妨害的危险,通说认为应就具体事实并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2、妨害人有无故意、过失,是否由于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在所不问。3、妨害人对可能发生的妨害具有除去的支配力,妨害是否曾经发生而有再次发生的危险,或者妨害有首次发生的危险,等等,也非所问。德国民法第862条第1项规定:占有有继续被妨害的危险的,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第1004条第1项规定:妨害有继续的危险的,所有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四、所有权妨害的私力救济

在我们论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时,无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标的物清偿请求权、妨止侵害请求权,立法上的保护均无一例外的规定为公权力的保护。最明显的例子是德国民法规定的妨害有继续的危险的,所有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举个例子,我的办公室放一把喝水的杯子。在这里假设办公室中没有其它的杯子,我出差了,大约十天时间,我的同事想拿我的杯子从厕所倒水浇花,并且这段时间他想一直这么做。他把意思明示我以后,我当然不同意。但是他坚持要这样做,我肯定也坚持原则不让他得逞。这时侯就发生我的杯子的占有权受到妨害。如果按德国民法所述,我要提起不作为之诉,那坚持不可思议,也不符合中国人的性情。为这么一点小事诉至法律,再者人家还没做呢?即使后退一步,不拿中国人的观念作为评判标准,我提起不作为之诉,我的诉讼成本也太高了。这不但耗去我的很多的时间,精力,还耗费我的金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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