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罪的时间定限问题的探讨,通说认为,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时间长短,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其只对量刑有意义,同时认为,拘禁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而只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认定。
也有的观点认为,时间持续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时性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否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仅仅从时间上衡量是否构成本罪,理应结合行为人行为时的手段、动机等方面加以衡量。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认为,非法拘禁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持续犯罪,其行为理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从而使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其人身自由权利。因此,规定构成本罪的时间定限以及构成本罪加重、从重情节的时间定限是十分有意义和有作用的,同时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现行的《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本罪的时间定限,这也就造成了在诸多司法实务实践过程中,出现了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本罪的罪与非罪问题的混乱现象,以致在实践中难以掌握而出现冤假错案;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在能否参照此规定的问题上,则出现了一种悖论。
即:虽然司法机关明知此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具体的一般案件中,却采用此标准来定罪立案。这一问题是极其严重的,弊端很大,也导致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出现。对此,我们呼吁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当对构成本罪以及构成本罪加重、从重情节的时间定限作一个明确的标准,以解决诸上的弊端。在一般的情况下,也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实施严重暴力等情节的限度下,构成本罪的时间定限应该相对长一些,可以规定为24小时;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行为的一开始就付诸暴力等严重情节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罪,而不再以持续一定的时间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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