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契约
1.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租赁管理机构购买并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户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
2.租赁双方当事人按下列要求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
(1)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时,应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并不得漏填和涂改。翻印件或复印件无效;
(2)房屋地址必须正确填写房屋所属区、路、街、巷、门牌,不得简写,并要与房屋所有权资料的地址相符。如地址已更改的,须提供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更改地址的证明;
(3)租赁部位必须明确标明,如文字不能表述清楚的,可画平面图标识;
(4)租赁面积要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计算方法要符合有关计算规定;
(5)租赁用途按房产证上的房屋使用情况填写(如:住宅、商业、厂房、仓库、办公等);
(6)租赁期限须注明起止时间并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
(7)其他约定或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房地产管理规定,其内容如与契约条款内容有抵触的,应以契约条款内容为准。
二、提交文件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为出租人)须提供:
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房地产证》(未有房产证须提交用地批文、房屋报建资料、验收合格证;或购房预售契约)。如房屋抵押或按揭,需银行出具同意出租证明;
4.共有的房地产还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5.出租房屋是私产的,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
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
6.出租房屋是单位自管房的,提供产权单位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7、房屋安全鉴定书;
8、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公安机关部门)
(二)、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须提供:
1.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是私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承租人、转租人、受转租人是单位的,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2.转租人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如该契约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受委托人是私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受委托人是单位的,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证明。
3、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4、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影印件的,须提供正本核对并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方能生效。
三、审查登记
(一)符合规定的给予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管理机构收到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对认为有必要核实的房屋,应自接到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派人会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到申请出租房屋现场查勘,填写《出租房屋现场情况查勘表》,并进行租定或核定。经查符合出租标准的,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的第四栏及初审意见栏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契约》中的租赁登记证书,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按一契约一证的形式填制房屋租赁证并颁发给出租人,该证的工本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整个工作过程从收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租赁登记并不得出租:
1.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土地使用权已到
期的;
8.临时建筑,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期限已到期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缴纳租赁登记费和合同印花税并发证
租赁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租赁登记费每宗80元和合同印花税(各交合同总租金的千分之一),后领回已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合同两份和房屋租赁证一份。
五、立卷归档
租赁所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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