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单独判处附加刑是否可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10:33:25 351 人看过

一、单独判处附加刑是否可以

可以。附加刑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二、附加刑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的惩罚分类主要是分为主刑以及附加刑,主刑比如有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而附加刑一般指的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等,作为附加刑,既可以伴随着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来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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