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缓刑是指对各种刑罚的附条件不执行,其中包括死刑、自由刑和财产刑的缓刑在内;狭义上的缓刑仅指自由刑的缓刑,此处所指缓刑即狭义上的缓刑。从理论上讲,刑法设置缓刑的目的在于限制自由刑,即狭义上的缓刑。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法定条件。在刑法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中,第(1)、(2)个条件比较容易掌握,司法人员只要依据犯罪人的客观情况确认即可。第(3)个条件被称为缓刑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具体标准,需要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把握,其中主观因素较多,操作中的灵活性、随意性也较大,而且又是缓刑适用中的关键内容,因此应当准确严格掌握。从司法实践看,第(3)个条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犯罪人的罪后态度,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对自己所犯的罪行的悔改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指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交代所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适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也就是说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和主客观因素,集中考察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这些主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情节和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外部社会改造环境的优劣。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会考虑宣告缓刑:
1、少年犯
一方面,由于少年犯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智力发展尚不完善,人生阅历浅,辩别是非能力差,容易走上犯罪道理。另一方面,由于其世界观还处于形成阶段,可塑性大。对其宣告缓刑,借助家庭、学校及社会力量,容易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可以避免在监狱中交叉感染、恶习加深、重新犯罪。但如果罪犯的监护人不愿监管或缺乏家庭管教条件的,则不宜宣告缓刑。
2、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大多数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念之差而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比较容易感化教育,接受改造,故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吸取教训,悔过自新。但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且无悔罪之意的初犯、偶犯,则不能宣告缓刑。
3、过失犯
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大,如果造成的后果不很严重,又有悔罪表现的,则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过失犯罪后无悔罪表现的,如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不能积极赔偿损失等,则不宜宣告缓刑。
4、从犯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可适用缓刑。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从犯,则不能适用缓刑。
5、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比较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如果对其减轻处罚,通常可以宣告缓刑。
6、预备犯
犯罪预备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预备犯与既遂犯比较,预备犯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对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预备犯,如果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适用宣告缓刑。但对犯罪性质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大的,则不能适用缓刑。
7、中止犯
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幡然悔悟,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8、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肇事者
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主观恶性小,所以,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对其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9、自首者和立功者。
自首和立功是犯罪分子悔罪的具体表现,因此,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0、精神障碍者和盲、聋、哑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这类罪犯,如果犯罪情节不很严重,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依靠社会力量帮教监管,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
另外对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的人,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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