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文。
去欧洲旅行,本来是件挺高兴的事情,可王先生夫妇却很郁闷,因为他们带的新相机出了故障,一张照片也没拍成。回国后,王先生和商家打起了官司,索要赔偿。经过法院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王先生50多岁,大连人。今年3月份,王先生和妻子筹备去欧洲旅行,为了留念,王先生准备购买一台数码相机。在本市一家商场内,王先生相中了一款售价1499元的相机,当天就买下了。
之后,王先生和妻子去了欧洲。可在欧洲旅行的第一天,夫妻俩就郁闷了,他们发现,新相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看着眼前的美景,却不能拍照留念,夫妻俩心情糟透了。
去欧洲一趟,没拍下一张照片,王先生很上火,他的妻子甚至生病住进了医院。王先生觉得挺憋屈,他认为商场应该对此负责,便将商场告上中山区法院,索赔1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王先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遭遇。法官看了这些证据后,也觉得王先生有理,于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商场最终同意给王先生退货,由于给王先生和妻子造成了伤害,商场同意给予王先生2000元赔偿。对于这个结果,王先生也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买到问题产品消费者有权索赔
王先生要求退货,并索赔,是有法可依的,商场给予一定的赔偿也合情合理。针对此案,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冯建军律师认为,根据《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者事先未作说明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先生及妻子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冯建军律师说,根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王先生的相机虽然损坏无法拍照,给他和妻子的心理造成一定伤害,但是这种伤害其实是有挽救措施的,王先生可以再购买一部相机进行拍照,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商家不用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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