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上诉状范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20 05:57:13 146 人看过

一、职务侵占罪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王xx,男,xx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xx市临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王xx因不服湖北省xx市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王xx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王xx无罪。

上诉请求:

请求xx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王xx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王xx与xxxx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王xx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观事实,王xx与xxxx网点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王xx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一审回避了王xx与xx网点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

xx市x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xx网点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xx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王xx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王xx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xx网点公司名下,王xx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xx网点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xx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

1、根据xx网点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xx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xx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王xx与xxxx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王xx承包经营xx网点公司拓展部。

2、xx网点公司员工杨华、李庆、xxx的证词证明xx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xx多次开会说明王xx是承包经营,王xx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王xx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

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xx网点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xx网点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罗毅)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xx网点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王xx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xx网点公司赔偿的,证明了xx网点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xx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xx网点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王xx承包的。

5、王xx在承包经营中向xx网点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王xx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xx、xxx、xx证词,王xx根据发包人xx网点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36别克轿车过户到xx网点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王xx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王xx与xx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王xx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xx用xxx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xx网点公司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xxx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xx网点公司的资金或购买xx网点公司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xx动用xx网点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xx网点公司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王xx购买xx网点股权的30万地是王xx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王xx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xx网点公司的款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xxx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王xx个人所借的30万元,xx网点拓展部是将李庆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xxx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李庆和xxx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王xx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李庆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xx网点公司一直没有归还王xx此款,所以xx网点公司拓展部欠王xx个人30万元,后来,从xxx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王xx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xxx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xxx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xx网点公司的款项。xxx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xx网点公司的款项应有其它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况且被告人王xx否认xxx的说法。

2、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人王xx用于购买xx网点公司股权的xxx银行卡上的30万元的来源的公安机关于20xx年6月18日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一审辩护人认为由于在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出上述证据,因此上述公安机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况且,该证据所证明的汇款金额、汇款笔数与侦察机关此前提供的证明被告人王xx用于购买xx网点公司股权的xxx银行卡上的30万元资金的进账金额、进账笔数不符。

3、侦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帐目与xxx银行卡上的帐目有出入,审计报告上也没有20xx年8月24日xxx卡上进账30万元的反映。说明xxx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拓展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客户的资金。也就是说xxx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xx网点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项。

4、王xx购买xx网点公司股份的30万元是王xx向吴仲信借的。有xxx、xx、xx等人的证词、借条和xx在20xx年8月9日汇出10万元借款的存折流水单等证明。

四、王xx从没有“侵占”的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看,购买xx网点公司股份一事是由xx一手操办的,网点公司的总经理xx要求王xx出资购买xx网点公司股份,到从拓展部的帐上支付30万元购买股份,再到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是xx一手办理的。试问xx总经理会经手或支持王xx侵占自己公司财产行为吗?王xx对于购买股份从来是用自己的钱购买,王xx是向xx信借了30万元并打到拓展部xx的卡上,然后王xx将这30万元卡交给新科房电子公司的老总xxx,但王xx有接受,后来这卡就经由xx转到了xxx手上,后来产生了xx电话给王xx要付股份购买款时,王xx就同意xxx处余钱支付的,王xx从主观上从没有侵占拓展部营业额购买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个一审中,公诉机关从没有举证出来,购买股权的款额系xx网点公司所有,也没有排除该款系王xx个人所有,一审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秩序违法的错误。

综上所述,王xx与拓展部系承包经营关系,其所购买股份的事实应xx总经理的要求而为,且经手人系xx所用的30万元的所有权不是xx网点公司所有,而是王xx筹借的,王xx是无罪的,一审作出王xx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七年重刑,依据的事实虚假,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二审公正独立审理本案,改判王xx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综上所述,在法院针对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应该在拿到判决书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起上诉。在职务侵占罪刑事上诉状里,要重点写清本人对一审判决不服,通过列举事实和证据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要求法院从轻处理。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经过二审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

二、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地域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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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通过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