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录音证据要符合哪些要求
录音证据所具备的条件有: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与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应以合法方式取得;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民事案件证据采信规则
1.真实陈述义务原则。真实陈述义务原则必然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诚实信用,不管是在法庭上接受质询,还是接受其他调查,都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陈述。
2.举证时限原则。举证时限,就是要求当事人尽快、及时地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就将导致丧失证据效力的法律后果。
3.证据价值评判中的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推理,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依据自由心证做出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判断标准,这就是,正确的心证必须符合理性及经验法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n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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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录的录音要符合哪些证据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01偷录的录音和录像要作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录音和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双方在谈话交流中不存在欺诈、威胁、诱惑、收购、欺诈等恶意形式,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真实案件而必须做到的;二、录音、录像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第三,在录音中,谈话者身份清晰,内容清晰,毫无疑问,没有剪辑或其他形式的伪造;4、录音内容仅限于与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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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录音证据一定要当庭的才有效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41、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之前,先将录音的主要内容,摘录为文字,向法院提交。2、提交文字摘录时候,征询法官意见。因为有的要求一同提交,有的要求开庭时候再提交。3、是否影响判决,需要依据其他证据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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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的内容算作录音证据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1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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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通话的电话录音,能取得证据效力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2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