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1:11:47 305 人看过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有: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四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本罪的认定条件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谎报安全事故罪构成该怎么办?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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